李天军坦言,相比平原光伏项目建设来说,从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都是不可比拟的。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光伏产业链格局重构,电站环节受益最大,且增长持续性好。然后一场光伏危机突如其来,让全球的光伏制造业面临洗牌,一些中小型二线工厂由于无法在与大规模工厂的竞争中存活,一些国际大厂由于规模化严重资金链断裂不得不提交破产申请。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制造基地,拥有最大最完整的供需生态链,中国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应用市场。预计到2015年,包括晶科能源在内的全球前10家光伏制造商会集中整个行业40%~50%的产能。能源是大国的政治发言权,欧美国家过度依赖中国极具性价比优势的产品,相当于重要的未来能源组成部分的咽喉交由中国管制。早在国际形势发生变化之时就已调整策略,率先占领中国市场的晶科能源日前透露全球装机量版图和市场趋势的变化。从工信部正式下发《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国家能源局10月29日公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政府出台大量政策和意见来完善光伏电站投资的商业模型和规范产业有序发展。
在光伏寒冬来临之前,光伏产业可以说是百花齐放。晶科能源对此也表示,光伏是制造业中的组成部分,集中化程度增强也是顺应了制造业的发展规律。三、进度安排(一)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建议稿。
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示范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提出电力交易试点方案,征求当地电网企业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继续简化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保障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对个人在自有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电气连接及并网设施的安全检查。
四、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四、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区内各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协同保障用户供电安全。

对项目遇到的在备案前或备案后开工所需的审批手续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够放在事中事后办理的不应作为事前的先决条件。(三)2015年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对相关内容提出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五)要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2、太阳能热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发电重点区域及规模、重点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技术路线和技术经济性研究等。根据需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技术体系,为光伏发电高比例接入电网运行创造条件为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建设,实现光伏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区域的能源派出机构,进一步督促协调有关各方做好光伏发电接网及并网运行工作。
五、加强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监管服务。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工作。

对项目遇到的在备案前或备案后开工所需的审批手续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够放在事中事后办理的不应作为事前的先决条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十三五时期推动太阳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依据,对于扩大太阳能利用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融资难问题。但由于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周期差别大、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大面广等原因,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滞后问题。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七、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区项目的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量收购、计量及电费结算的监管,对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适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四、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江西、山东、广东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引导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18号)相关要求,公布列入国家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3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名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区政府制定支持光伏应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屋顶资源条件调查,统筹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制订建筑安装光伏标准,统筹项目备案,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好太阳能利用方式多、覆盖地域广等特点,将太阳能利用与生态建设、城市建设、扶贫发展、农业经济、污染治理相结合,创新太阳能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方式,使太阳能利用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要创新发展机制实现发展模式新突破。具体名单及建设内容见附件1。
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要体现以下要求:(一)要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以及《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设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统筹谋划十三五太阳能发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科院电工所、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光伏产业协会、循环经济协会,有关研究机构: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利用前景广阔,积极扩大太阳能利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类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接网和并网运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咨询或投诉(监管热线电话为12398),在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派出机构申请协调或裁决。派出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咨询和投诉等事项,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五、各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制定实施计划,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屋顶使用协议、供用电协议、电网接入及购售电协议的签订和衔接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示范区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二、主要任务(一)开展省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相关资源、发展需求、发展条件等相关规划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纳入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形成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
对国家能源局转交的涉及光伏发电并网的信访材料,应及时查清情况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八、各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督促检查,按月监测统计示范区内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及进展、投产并网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信息(具体表格见附件2),各示范区应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其负责按月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
(二)开展太阳能发展专题研究有关研究机构及协会按照任务分工和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为总体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三)2015年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
对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电网企业应明确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的并网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之前批复同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正确处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结合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提出重点应用城镇、工业园区及其应用规模,可根据需要提出新能源微电网以及光伏扶贫等专门项目,结合农村建设提出推广方式及规模。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在征求电网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后,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12月24日,国家能源局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优先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规模纳入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管理计划,如年度规模指标不足,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建设和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
根据需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技术体系,为光伏发电高比例接入电网运行创造条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国家能源局已公布的第一批18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外,增加嘉兴光伏高新区等12个园区,共30个国家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电网企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做好建设进度衔接。四、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区内各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协同保障用户供电安全。 |